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建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小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X517X3H。
法定代表人陈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王建勋申请执行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勋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桂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432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桂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441元、执行费549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耕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桂生在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承包土地有粮食款余款尚未支付。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二被执行人在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承包的土地粮食款以5万元为限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