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连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老店街10号1-2层83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麒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丁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青,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连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麒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大连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力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云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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