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谢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方全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莎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对异议人名下已被查封、冻结的兴业银行中355053元存款予以解除冻结;2、法院停止执行(2021)新3126执799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称,(2020)新312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仅确定异议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346679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异议人与刘某(原审另一被告)就已经进行了决算,刘某对涉案项目全部投入资金3017954元,异议人已向刘某支付工程款3279322元,已实际超额支付261368元,因此异议人在本案中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向喀什中院提交了《客户科目明细账-金额式》账单(复印件)一份。故法院查封、冻结异议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5053元执行行为错误,在异议人已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做出(2021)新3126执799号执行裁定及执行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且违背判决的内容,应将异议人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系本案纠纷发生之前,且异议人所称的“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就涉案工程已进行过决算,涉案项目刘某仅投入资金3017954元,异议人已向刘某支付工程款3279322元,超额支付261368元”该实体事由是发生在本案执行依据作出之前。异议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的《客户科目明细账-金额式》账单在喀什中院二审审理阶段已提交,但喀什中院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的理由,属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据此异议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问题,异议人应该依法提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异议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