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进芳,男,****年**月**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 被申请人:欧阳奎,男,****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进芳与被申请人欧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进芳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但未提交相关财产线索,故只能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奎的银行存款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奎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楷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