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进芳,男,****年**月**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 被申请人:欧阳奎,男,****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进芳与被申请人欧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进芳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但未提交相关财产线索,故只能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奎的银行存款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奎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楷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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