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尚某与被告甘肃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尚亚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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