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天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 法定代表人:杜桂娟,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王某1与刘天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