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32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田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33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