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温县红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番田镇前峻山村北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经理。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县红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温县红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涛于2021年7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20)豫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孟新利应履行的义务,双方确定本案的结案标的为240000元(含本金利息),在协议签订时,刘海涛偿还15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前至少偿还3000元,并于2025年8月底前将该案案款结清。如不按协议履行本义务,恢复原判决书执行。且申请人温县红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825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