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跃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李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0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晃的银行账户存款。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于2021年0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晃的银行账户存款,于2021年07月29日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湘A汽车六辆(三辆已过户查找不能),于2021年0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占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