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丽水办事处住所地:莲都区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34699。
法定代表人:邹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div>
被申请人:浙江贵诚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遂昌贵诚丰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叶坦路下杭山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873931689。
法定代表人:张丽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遂昌贵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住所地:浙江遂昌妙高街道龙谷路147**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344008460R。
法定代表人:陈斌,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遂昌贵诚丰置业有限公司座落遂昌县妙高街道后江G(2014)29号地块土地(权证号:浙(20**)遂昌不动产权第0002223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贵诚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东街支行,帐号:33×××12)。以上财产在人民币7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丽2017102301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10月24日,丽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遂昌贵诚丰置业有限公司座落遂昌县地块土地(权证号:浙(20**)遂昌不动产权第0002223号)。期限为至2020年10月25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贵诚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东街支行,帐号:33×××12)。期限为至2018年10月25日。
以上查封、冻结在价值人民币700万元范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