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建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翔,该公司员风险管理部部长。
被告:崔富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景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富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崔富香不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地居住,又无法查明其确切居住地,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