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建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翔,该公司员风险管理部部长。

被告:崔富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景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富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崔富香不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地居住,又无法查明其确切居住地,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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