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住所地:五大连池风景区青泉村。
经营者:乔月红。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3日,本院收到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的起诉状。起诉人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蒲飞偿还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4700元、利息2419.8元,合计7119.8元;2.请求判令蒲飞自2021年9月2日开始以4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时为止;3.蒲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4日、4月5日,蒲飞分两次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新疆趣店科技有限公司三方通过网络平台,远程签署借款1300元和3400元的《贷款合同》,双方约定此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用于购房、购车等。期限自发放贷款之日起6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6%。还款时间为发放贷款日后的每期对应日,具体以平台上发布或者更新的还款明细为准。双方对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确认、争议管辖以及债权转让等进行了详细约定。《贷款合同》期满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蒲飞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一直拖欠未还。截止到2021年9月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700元,利息2419.80元,合计:7119.80元。2021年5月28日,新疆趣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
将以上债权全部转让给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新疆趣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给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8月17日,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又将受让的债权转让给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2021年8月23日,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己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到蒲飞,蒲飞仍未还款。故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有权向蒲飞主张该债权,特诉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依据蒲飞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新疆趣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贷款合同》及新疆趣店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提起诉讼,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蒲飞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新疆趣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贷款合同》第九条7项约定:“三方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订地,即本电子合同最后签订地(电子签章服务器所在地)所属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合同履行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亦有权进行管辖,或由丙方(借款人)住所地(含变更
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追偿权发生转让的,由追偿权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因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作为债权受让人,其起诉选择管辖法院受蒲飞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新疆趣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约定的约束,故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可向合同签订地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如追偿权发生转让的,由追偿权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因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及协议管辖法院地域的不确定性,应属约定不明。本案中,因《贷款合同》中已对合同争议签订了协议管辖条款,排除了本院对案件的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对起诉人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的起诉,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五大连池风景区泉冠豆制品加工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