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影,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1年2月25日取保候审,2021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影、潘海全开设赌场一案,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吉04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王影、潘海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期间,潘海全提出撤回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吉04刑终56号裁定准予潘海全撤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影、潘海全夫妇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在手机上注册六个微信号,其中王影注册两个,潘海全注册四个,并绑定本人的银行卡。之后,被告人王影在微信中建立一个“麻将”群、一个“填坑”群,二人向这两个微信群内拉入好友。被告人王影在“微竞”游戏平台购买钻石开设房间后,将房间链接发到群内,组织他人进入房间以“打麻将”“填坑”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抽红营利。至案发,被告人王影利用六个微信共收取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7253194.75元,抽红营利人民币125549.2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影、潘海全共上缴违法所得4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网络赌博微信截图及流水,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田某、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影、潘海全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平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潘海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犯罪工具(1.黑色直板VIVOX23;2.白色直板OPPOA57;3.华为直板nova6SE;4.黑色直板Lenovo;5.黑色直板OPPOR11;6.苹果IPAD64G)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影、潘海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549.27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诉称
王影上诉提出:其积极上缴部分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家有孩子需要照顾,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原判所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影、潘海全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平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王影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王影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