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国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罗平县。 被执行人:方路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王双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罗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国兵与方路斌、王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7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方路斌名下银行账户中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王双红银行账户中有存款3287元已被本院扣划发放给申请人;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被执行人王双红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方路斌名下有号牌为云D×××××号江淮牌车辆、云D×××××金杯牌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方路斌、王双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发布为被失信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红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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