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运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和谐小区**号楼**单元**楼**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平,男,汉族,1954年10月26,住清河林业局和谐小区**号楼**单元**楼**门楼西门,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沈冲,女,1981年11,住清河林业局林兴小区**号楼**单元**室单元*室。
被执行人:张秀芝,女,汉族,1956,住清河林业局御龙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运杰与沈冲、张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秀芝名下工资账户分两次进行扣划,但2018年1月张秀芝罹患癌症,手上后需继续治疗。被执行人沈冲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后所得偿还申请人7万元。现双方虽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但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