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阳宸鑫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鹿峰街道蔡伦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欧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桂阳宸鑫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桂阳宸鑫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桂阳宸鑫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洪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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