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新疆北新集团大厦商铺)。
主要负责人:刘卫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男,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陈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刚名下位于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338号XXXXX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刚名下位于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338号XXXXX房产。
案件申请费1025.5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