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卞福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阳、李青,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华,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荣新,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福才诉被告谢国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福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卞福才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卞福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卞福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