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马某2,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马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