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7606980U,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女,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刘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清江润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南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