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东,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馥铭,四川民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召绒布,执业律师。
被告:色达县粮食购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兵,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东与被告色达县粮食购销公司辞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本案被告双方均不服四川省色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色劳人仲案(2021)07号仲裁裁决书,且双方于2021年5月6日同一天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分别为(2021)川3333民初97号、(2021)川3333民初8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另查明,本案被告先于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原告色达县粮食购销公司诉被告李东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3333民初87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