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洪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吴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杜洪震与吴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6刑终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