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提库尔班·艾麦尔,男,维吾尔族,1982年9月出生,住址:新疆民丰县。
被执行人:淡波,女,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麦提库尔班·艾麦尔与被执行人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3227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麦提库尔班·艾麦尔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淡波向申请人支付14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到位50000.00元,尚未执行金额9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麦提库尔班·艾麦尔与被执行人淡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款9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麦提库尔班·艾麦尔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227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