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良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441××××××××××××*。
被告:卢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汕尾市区×××××侧新城豪庭501,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441××××××××××××31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助诉被告卢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林良助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林良助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