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州第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92819585H。 法定代表人:梅中祥。 被告:王绍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绍梅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1元,由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