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云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马国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河与被告马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云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云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