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林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廖安军申请执行林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河向申请执行人廖安军支付劳务费29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林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河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管、不动产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