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祥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娜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祥春因与被申请人王娜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祥春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给付劳务报酬费56834元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居间合同关系。2.二审法院程序有误,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于洪强、张广武、沧州尚德古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尚德公司)参加诉讼。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祥春和王娜娜提交的录音证据均显示,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且陈祥春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与王娜娜约定每平方米支付9元;陈祥春二审提交的结算证明、(2019)冀0903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亦可印证王娜娜作为居间人,促成陈祥春与尚德公司签订地坪工程承包合同并已实际履行,陈祥春应依约向王娜娜支付居间报酬。陈祥春主张其与王娜娜系合作关系,所提交其与于洪强的通话录音,不足以支持该主张。本案未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祥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祥春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