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郭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宇与被告郭燃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已自行和解,原告张新宇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新宇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0元,由原告张新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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