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那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马志林,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那虎与被执行人马志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01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志林向原告李那虎支付欠款175000元。此款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10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马志林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那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6月17日,本院委托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丰田轿车,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未能查封该车辆的回函,原因是车辆所有人与电脑不符,无法办理。
6、2021年8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1年9月3日,本院委托墨玉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马志林在和田骏马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0%的股权并且协助公示,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墨玉县人民法院已经办理的回函。
8、2021年9月7日,本院干警去乌鲁木齐市对被执行人马志林进行实地调查。获悉马志林现租住在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48号,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9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13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9.2021年9月17日,本院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去洛浦县调查和田骏马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00亩地,得知该地已经被洛浦县法院执行。
9、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1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4132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马志林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李那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