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存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程桂兰与被告林存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程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托欠运费款20,62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07年-2008年间为被告拉货托欠原告运费数笔,共计29,557元。原告用被告轮胎等共计约8,000元,多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并索要托欠的运费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托欠运费款20,62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桂兰称与林存良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实际承运货物的主体系乾安县兴达物流中心,陈永瑞原系乾安县兴达物流中心的经营者,目前,乾安县兴达物流中心已经注销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程桂兰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以陈永瑞为原告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程桂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退回程桂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