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兴业商店,地址河南省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南1号门面房。 经营者:杨玉忠。 被执行人:郭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冶戌社区晋柏路东31排*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洛阳高新开发区兴业商店与郭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义务人郭成龙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高新开发区兴业商店欠款9447元。因义务人郭成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高新开发区兴业商店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郭成龙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公积金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分红和补助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郭成龙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作出了(2021)豫0391司惩12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郭成龙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成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兴业商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建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