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龙城国际5号楼一单元一楼。
负责人:章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妮,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国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李国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