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贺兰县。 被告:北京京鸿海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李家坟7号9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门晓勇。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诉被告北京京鸿海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姚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黎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李 兵 书  记  员   杨龙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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