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贺兰县。 被告:北京京鸿海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李家坟7号9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门晓勇。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诉被告北京京鸿海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姚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黎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李 兵 书 记 员 杨龙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