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女。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益缘贝羊奶粉店。 经营者:田某。 被告:田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益缘贝羊奶粉店、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7日,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益缘贝羊奶粉店及其经营者田某与原告胡某签订《益缘贝2018年福利合同》,以福利合同名义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9年1月17日归还。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胡某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应符合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中被告行为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胡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畅清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