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李某2,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1、王某、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1、王某、李某2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1、王某、李某2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立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