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文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蒋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水生与被告文建生、蒋明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黄水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水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黄水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