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S201路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润和钦鹏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轻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志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投资公司)与被告新疆润和钦鹏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诚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博诚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总计790,694.9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8,138.98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四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呼图壁县五工台轻纺区小微创业园3号、4号、10号、15号厂房租赁给被告。其中3号厂房建筑面积为2219.08m,租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4号厂房建筑面积为2219.08m,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0号厂房建筑面积为2000.2m,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5号厂房建筑面积为2584.06㎡,租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在租赁期间内分别欠付3号厂房11个月租金122,045元、4号厂房166,425元、10号厂房100,010元、15号厂房452,200元,总计840,680元。被告仅在2020年1月向原告支付50,000元租金,剩余租金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润和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质证
原告提交《协议书》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表两份、《厂房租赁合同》四份,证明原告修建涉案厂房后,与被告就案涉厂房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厂房的面积、租金、每年支付租金的时间,同时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0%。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原告博诚投资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润和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载明:一、租赁标的:1.乙方自愿租赁甲方位于五工台镇轻纺区小微创业园的厂房。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于呼图壁县工业园轻纺区小微创业园15号厂房,建筑面积2584.06平方米,用于纺织品加工。乙方对于该厂房已实地察看且已做过必要的了解。二、租赁期限: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租赁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该厂房交给乙方使用。三、租金:1.该厂房合同期内租金为563,657元(含税价格)。2.支付方式: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转账支付以乙方转账凭证日期及金额为准,汇费由汇出方承担;甲方指定接受转账的账户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租金……七、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下列各项内容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在内的强制措施,催收租金或提前收回租赁厂房,租赁合同也随即终止。1.乙方擅自将承租厂房转租、转让、抵押、调换使用或改变用途,转借他人时;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30日仍不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时;3.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盘(包括法院查封)而无法履约付租时;甲方因上述原因决定收回厂房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迁退房,超过搬迁期限后,视乙方为搬迁完毕,厂房内如有遗留物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无权追偿。如果乙方无理占房不退,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强行进入等)且有权追索乙方占有厂房的赔偿责任。(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均视为违约。双方一致确认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 2019年1月1日,原告博诚投资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润和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载明:一、租赁标的:1.乙方自愿租赁甲方位于五工台镇轻纺区小微创业园的厂房。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于呼图壁县工业园轻纺区小微创业园4号厂房,建筑面积2219.08平方米,用于纺织品加工。乙方对于该厂房已实地察看且已做过必要的了解。二、租赁期限: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租赁期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该厂房交给乙方使用。三、租金:1.该厂房合同期内租金为484,042元(含税价格)。2.支付方式: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转账支付以乙方转账凭证日期及金额为准,汇费由汇出方承担;甲方指定接受转账的账户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租金……七、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下列各项内容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在内的强制措施,催收租金或提前收回租赁厂房,租赁合同也随即终止。1.乙方擅自将承租厂房转租、转让、抵押、调换使用或改变用途,转借他人时;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30日仍不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时;3.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盘(包括法院查封)而无法履约付租时;甲方因上述原因决定收回厂房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迁退房,超过搬迁期限后,视乙方为搬迁完毕,厂房内如有遗留物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无权追偿。如果乙方无理占房不退,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强行进入等)且有权追索乙方占有厂房的赔偿责任。(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均视为违约。双方一致确认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 2019年5月1日,原告博诚投资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润和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载明:一、租赁标的:1.乙方自愿租赁甲方位于五工台镇轻纺区小微创业园的厂房。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于呼图壁县工业园轻纺区小微创业园3号厂房,建筑面积2219.08平方米,用于纺织品加工。乙方对于该厂房已实地察看且已做过必要的了解。二、租赁期限: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租赁期为二年八个月,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该厂房交给乙方使用。三、租金:1.该厂房合同期内租金为430,260元(含税价格)。2.支付方式: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转账支付以乙方转账凭证日期及金额为准,汇费由汇出方承担;甲方指定接受转账的账户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租金……七、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下列各项内容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在内的强制措施,催收租金或提前收回租赁厂房,租赁合同也随即终止。1.乙方擅自将承租厂房转租、转让、抵押、调换使用或改变用途,转借他人时;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30日仍不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时;3.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盘(包括法院查封)而无法履约付租时;甲方因上述原因决定收回厂房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迁退房,超过搬迁期限后,视乙方为搬迁完毕,厂房内如有遗留物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无权追偿。如果乙方无理占房不退,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强行进入等)且有权追索乙方占有厂房的赔偿责任。(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均视为违约。双方一致确认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 2019年6月1日,原告博诚投资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润和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载明:一、租赁标的:1.乙方自愿租赁甲方位于五工台镇轻纺区小微创业园的厂房。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于呼图壁县工业园轻纺区小微创业园10号厂房,建筑面积2000.2平方米,用于纺织品加工。乙方对于该厂房已实地察看且已做过必要的了解。二、租赁期限: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租赁期为二年七个月,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该厂房交给乙方使用。三、租金:1.该厂房合同期内租金为375,704元(含税价格)。2.支付方式: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转账支付以乙方转账凭证日期及金额为准,汇费由汇出方承担;甲方指定接受转账的账户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租金……七、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下列各项内容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在内的强制措施,催收租金或提前收回租赁厂房,租赁合同也随即终止。1.乙方擅自将承租厂房转租、转让、抵押、调换使用或改变用途,转借他人时;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30日仍不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时;3.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盘(包括法院查封)而无法履约付租时;甲方因上述原因决定收回厂房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搬迁退房,超过搬迁期限后,视乙方为搬迁完毕,厂房内如有遗留物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无权追偿。如果乙方无理占房不退,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强行进入等)且有权追索乙方占有厂房的赔偿责任。(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均视为违约。双方一致确认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份《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使用租赁的厂房,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790,694.9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58,138.98元(790694.9×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租金,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为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方法,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58,138.9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润和钦鹏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向原告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90,694.9元; 二、被告新疆润和钦鹏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向原告呼图壁县博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8,138.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8元,减半收取6,644元(缓交至执行阶段),由被告新疆润和钦鹏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齐 梦 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锦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