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鄂温克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新城区财富新天地二期5号门市。 负责人:莹莹,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泉,职工。 被告:巴雅勒图,男,****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巴图达来,男,****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额尔敦敖勒,男,****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额日斯,男,****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孟和苏荣,男,****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占金龙,男,****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鄂温克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区支行与被告巴 -2-
审理经过
雅勒图、巴图达来、额尔敦敖勒、额日斯、孟和苏荣、占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鄂温克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巴米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布热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