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对原告绿春县鑫源达办公设备总汇与被告陈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253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云253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被告陈玉林负担(未交纳)。”补正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被告陈玉林负担(未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