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被告:梁三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闫亚东与被告梁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亚东到庭、被告梁三虎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梁三虎偿还原告闫亚东借款3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梁三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闫亚东与被告梁三虎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9日被告梁三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闫亚东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梁三虎向原告闫亚东出具借条并签字按印,借款之后被告梁三虎对该笔借款至今再未清偿,原告闫亚东多次向被告梁三虎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梁三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梁三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但其在庭前与法院干警的谈话笔录中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梁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亚东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梁三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