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江市家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482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姜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轩、黄兆荣,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江市家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内江市家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家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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