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军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杰与被告丁军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军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军防偿还武杰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668.33元,共计131668.33元(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并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丁军防承担。事实及理由:丁军防与武杰系朋友关系,自2020年7月份起丁军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武杰借款,武杰分六笔向丁军防微信转款共计13万元,丁军防于2020年9月18日向武杰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武杰人民币现金壹拾叁万元(小写:130000元).借款人:丁军防,2020.9.18.”丁军防承诺10月底偿还,但到期后经武杰多次催要一直推脱没有偿还。为维护武杰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丁军防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丁军防向武杰借款,武杰于2020年7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丁军防转账2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丁军防转账12000元,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丁军防转账30000元,于2020年9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丁军防转账30000元,于2020年9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丁军防转账18000元,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丁军防转账20000元。以上分六笔武杰共向丁军防提供借款130000元。丁军防于2020年9月18日向武杰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武杰人民币现金壹拾叁万元(小写:130000元).借款人:丁军防,2020.9.18.”。后丁军防未偿还借款,经武杰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武杰向丁军防提供借款,丁军防向武杰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武杰与丁军防之间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对武杰要求丁军防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本院支持逾期利息即自武杰起诉之日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丁军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丁军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武杰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1466.5元,由丁军防负担。保全费1220元,由丁军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八份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莉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宏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