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亚龙湾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201113186,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轶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莉,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民委员会田甫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
负责人:林福仁,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
负责人:胡创俊,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亚亚龙湾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球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民委员会田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田甫小组)以及原审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盘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法定程序方面
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田甫小组负有交付土地的义务,球会公司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田甫小组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而球会公司主张合同有效且其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原告诉求合同无效和返还财产的情形下,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原审法院仅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但未向球会公司作出释明。
二、在基本事实方面
一审时对涉案土地是否交付未做事实认定而径直在本院认为部分得出土地已交付结论,造成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予以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亚亚龙湾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9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