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文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宏远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审理经过
原告黄文民与被告武汉宏远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文民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文民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黄文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洪翠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万典 书记员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