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康世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斯克自治州奎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世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康世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84ae9285eca40b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