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碧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罕,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江,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季建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道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02451D。 法定代表人:程军智,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碧波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季建锋、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周碧波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碧波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季建锋、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碧波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友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