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饮马街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76572A。

法定代表人:宁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乐、盛梦鹤,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海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洛阳壹加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滨河新区人民东路南侧华夏御府第6幢商铺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6L3P6X。

法定代表人:李亚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海武、洛阳壹加柒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329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海武、洛阳壹加柒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00万元。因被执行人何海武、洛阳壹加柒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洛阳壹加柒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何海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何海武名下存款299765.79元,已经划拨。

2、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壹加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本案已经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8日届满。

3、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

1、发现被执行人何海武名下位于伊川县××环路北段东侧城市信用社西楼房产(证号5931),本案已经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届满。

2、发现被执行人何海武住房公积金356100元,本案划拨后转入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本院(2021)豫0329执95号执行案件。

3、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何海武、洛阳壹加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飞各15日,因未发现,而未实施。

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

通过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655865.79元。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何海武、洛阳壹加柒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忠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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