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新华西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804747054R。 负责人:蔡普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福,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马天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治 书 记 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