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会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全立,漯河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上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会超诉被告马上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上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会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795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份,被告因在漯河做生意资金紧张,通过原告的亲戚向原告借款179500元,承诺2020年5月1日前结清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上湧未到庭,庭后寄来答辩状,答辩状称:1、被告从未与原告有过资金往来,也从未收到过刘会超的任何款项,故本人没有还款依据。2、据本人了解刘会超索取的款项就是替时任漯河市召陵镇白庄村村书记白战军所建的富硒产业园内的储存库的工程款余款。3、本人有2020年冬以河南省漯河市绿之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白战军公司签的库房及办公房屋租赁合同为凭,因目前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被列为疫情高风险地区而本人无法回福建取到,但白战军公司保留有原件可索取为证。4、本人所列出的事实依据可证明刘会超申诉的款项为白战军公司所欠其的工程尾款,而本人马上湧当时所在的漯河市绿之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白战军公司之间才有资金往来的事实,而本人与原告等人并无任何资金往来和瓜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刘会超给案外人白战军的公司干过工程,白战军欠原告干活的工钱,被告马上湧欠案外人白战军的钱,后经三人协商,被告愿意直接将钱还给原告,2020年1月18日,被告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壹拾柒万玖仟伍百圆整(¥179500元正),借款人:马上湧2020.1.18(白战军在借条上书写备注内容)注:该款2020年5月1日以前还清,该款按月息壹分伍厘计息,其中壹分由马上湧承担,月息伍厘由白战军承担,欠款付清之日利息终止”,借条书写后,马上湧没有还钱,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款虽不是原告直接借钱给被告,但经过对原告及案外人白战军的询问可得知,是因三角债而重新达成的协议,被告马上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给原告打了借条,其写借条的行为表示已经达成了新的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下面利息约定不是被告本人书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上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刘会超借款179500元;
二、驳回原告刘会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马上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